安徽省房地产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省房地产商会;英文名称:Anhui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简称:ACR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营销、规划设计各类事务所、监理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和专业人士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高会员素质,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安徽省房地产的规范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事业发展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二)建立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对话的桥梁,争取政府政策支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三)积极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我省会员与外省、港澳台以及海外同行业、基金和投资企业的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又好又快的大发展;
(四)创立基金会,积极推进建立产业基金,帮助会员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支持业界技术进步和企业结构调整;并提供对房地产产业现代化及对可持续性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产业项目和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帮助好的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造,实现上市、买壳、定向增发等资本运作,扶持其成为全国性知名大企业;
(五)组织房地产及相关产业博览会和研讨会,提高会员单位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商贸交流,颁发权威奖项;帮助会员单位进行各种专业人才的培训,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对会员单位的专业人才进行职称培训和评定、帮助晋升职称,表彰行业优秀人才;
(六)协助企业树立自有品牌,打造商会的共同品牌;
(七)塑造行业文化,创办刊物,宣传会员企业,为会员企业服务; (八)加强调研工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产业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和法律服务,以适应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
(九)积极组织推进安徽省内市、县级分会和专业分会的成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 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业和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房地产及与房地产相关产业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四)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市场经营行为记录;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获取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协商确定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常务理事会以下机构不进行选举,由商会和会员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免去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四) 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联席会议,会长联席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联席会议须有1/2以上会长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设创会会长职位,由首届会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职权。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会长和执行会长要具有在省级范围内担任政治和社会职务的经历;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为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主席一名,由常务副会长会员担任,副主席两名,由副会长以上会员单位担任,监事四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常务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经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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