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2023年4月10日起恢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参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据了解,合肥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缴存地没有限制。合肥市(含四县一市)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本人在合肥(含四县一市)购买自住住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可以向合肥市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贷款条件与合肥市缴存职工一致。
关于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自2023年4月10日起恢复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参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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